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物质文化需求有了质的的飞跃。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但是想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只能说是任重而道远。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或言之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可持续利用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土地是人们生存可获取的基本农产品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关系着国计民生,而截止目前我国现行农业土地使用现状却不容乐观,农户经营规模小、效益低下、耕地资源减少且质量下降、农村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无度等等问题引人深思。


面对此现状我国考虑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维护,一直坚持18亿亩耕地资源政策,但还是出现了耕地资源日益减少的现象:中国土地总面积占据世界第三的高位,但是人均土地面积仅0.777公顷,是世界人均土地资源量的1/3。(农业土地资源是指农业生产上已经开发利用和尚未开放利用的土地数量和质量的总称,包括了耕地资源、林地资源、草地资源等等)


其实,出现这些问题都是有迹可循的,我国现如今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再加上制定土地规划和水利建设的历史时间不够长,经验也不够充足科学性、灵活性、法律保障都有待提升。因此在有限农村用地上合理的利用土地,调整土地结构,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当然办法总比困难多,在科技发展和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背景下,农业现代化的羽翼也是日益丰满,现代设施、农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无土栽培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建设,正一步步带领着中国农业走出重重阻拦,作为现代农业的先行者们步履维艰却依然脚下坚定


科技的研发和拓展毕竟只是属于少数群体的,而。中国农业的重大发展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绝大部分的农业生产者还在困境里苦苦思索出路。近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布最新通知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那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是怎样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21

1、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3、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

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4、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5、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啥?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用地注意四大重点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3.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4.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上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平台,如有侵权,告知删除